政府城市 配音 怀化 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2013-12-24

来源:声动传媒联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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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林业局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
 
征收与补偿方案
 
(草案)
 
沅陵县林业局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位于辰州东街与天宁南路交汇处,是沅陵县商业的核心地段。该区域现有建筑陈旧、市政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升城北、发展城南”的总体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快旧城区的提质改造步伐,切实解决主城区的中枢问题,提高城市品位和土地的综合利用水平,县政府决定实施该片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声动传媒作为怀化政府配音的首选,长期提供专业的城镇改造项目方案解说词配音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文本配音以及政府工作纪实脚本配音等,声动传媒配音网以实力和服务立足于怀化配音,是怀化配音公司中的翘楚。
 
为了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沅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7931.69平方米,位于沅陵镇辰州中路与天宁南路交汇处的沅陵县林业局、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沅陵县电影发行公司三家单位所属土地,包括私人产权住宅41户(人社局35户、电影公司6户),需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3854.27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相关人
 
征收主体:沅陵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沅陵县林业雅园重点项目协调办公室,受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负责该项目的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被征收国有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三条  征收时间
 
自政府发布征收公告120日内,即2012年12月2日—2013年4月2日。
 
第四条  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以“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阳光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为指导,在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中应当切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被征收人合理合法的补偿意愿。
 
第五条  征收补偿项目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
 
(三)因征收造成的固定设备拆除重装、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及违章建筑处理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认为应予补偿的。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4、同一处被征收产权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按一户对待。
 
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依法设立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同一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有一户多房(证)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
 
(四)用途认定及补偿的界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件,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4、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五)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是已经相关执法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或认定的视同合法建筑对待;二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处理的,一律视为违章(违法)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合法权益存在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有关抵押协议的解除和债务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房屋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协议或因债务清偿产生纠纷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解决,不得影响征收人依法实施征收。
 
(二)所有租赁房屋及所有经营用房租赁关系的解除由被征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决。补偿的相关事宜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搬迁费补偿给承租人。
 
3、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4、商业用房的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属于产权人租赁收益的补偿给产权人;造成经营户停产停业的补偿给经营户。
 
5、私有住宅的临时安置费的补偿,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补偿给产权人。
 
6、奖励和补助补偿给产权人。
 
(三)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收补偿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一、私有住宅的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系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提供临时安置用房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的补偿所得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搬迁费+奖励
 
2、单项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2)装修装饰价值和附属设施补偿价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予以计算[本项目附属设施指:偏(杂)房]。
 
(3)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水电迁移15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固定电话100元/台,宽带网络200元/条,空调拆装费:柜机300元/台,挂机200元/台.
 
热水器拆装:燃气类热水器100元/台,电热水器160元/台   ,空气源热水器2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台 
 
(4)搬迁费——住宅用房按800元/户(套)的标准予以计算。
 
(5)奖励——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3、补偿费的发放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的房屋系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在项目区规划的安置房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提供“期房”实行产权调换,另就其他的补偿费用实行货币支付。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之前为临时安置期限,安置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寻找房源过渡安置,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补偿临时安置费。
 
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实行等价值置换,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实有建筑面积与调换的“期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实行1:1.2的比例置换,超过或不足的部分互补差价。
 
1、被征收人的补偿所得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面积市场价格差+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2次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奖励
 
2、单项补偿费计算依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面积市场价格差——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实有建筑面积(偏、杂房只作货币补偿)与调换的“期房”的建筑面积实行1:1.2的比例置换。超过置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期房”的市场价格补差;不足置换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注: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期房”按照“谁先签,谁先选”的原则,即先签协议者优先选择栋号、楼层、户型、房号。
 
(2)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依据予以计算[本项目附属设施指:偏(杂)房]。
 
(3)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
 
 
 
(4)搬迁费——住宅用房按800元/户的标准计算(产权调换含搬出、搬进两次合并计算)。
 
(5)临时过渡费——按目前现行的市场房屋的租赁价格计算(每户每月500元,由征收部门按年度予以支付)。
 
(6)奖励和补助参照本方案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3、补偿费发放和过渡期限
 
(1)补偿费发放——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和奖励。
 
注: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面积市场价格差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2)临时安置的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3年内为临时过渡期。
 
二、私有商业用房的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系私有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私有商业用房存在租赁关系的,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合约解除参照《合同法》解决,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的补偿所得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房屋评估价值+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评估价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单项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房屋补偿价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2)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予以计算[本项目附属设施指:偏(杂)房]。
 
 
 
(4)搬迁费——商业用房按800元/户(套)的标准予以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3个月计算。(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3、补偿费的发放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的房屋系私有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在项目区规划的商业用房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提供“期房”实行产权调换,另就其他的补偿费用实行货币支付。
 
被征收的私有商业用房存在租赁关系的,该房的产权所有人与承租人的合约解除参照《合同法》解决,征收部门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私有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实行等价值置换,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实有建筑面积与调换的“期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实行1:1的比例置换,超过或不足的部分互补差价。
 
1、被征收人的补偿所得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评估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次搬迁费
 
2、单项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与调换的“期房”的建筑面积实行1:1的比例置换,超过置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期房”的市场价格补差;不足置换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注: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提供的项目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业“期房”的选择,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
 
(2)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依据予以计算[本项目附属设施指:偏(杂)房]。
 
 
 
(4)搬迁费——商业用房按800元/户的标准计算(产权调换含搬出、搬进两次合并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承租人(经营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3个月计算;
 
产权人(业主):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36个月。
 
3、补偿费发放和过渡期限
 
(1)补偿费发放——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
 
注: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面积市场价格差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2)临时安置的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3年内为临时过渡期。
 
三、国家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补偿
 
(一)货币补偿
 
属于国家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的补偿所得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房屋评估价值+装修装饰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搬迁费
 
2、单项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房屋评估价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2)装修装饰费评估价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予以计算。
 
 
 
(4)搬迁费——办公用房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计算。
 
3、补偿费的发放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
 
(二)产权调换
 
属于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行等价值置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与调换的办公“期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实行1:1的比例置换,超过或不足的部分互补差价。
 
被征收人在项目区规划建设的安置房范围内进行选择和调换,回迁安置期间被征收人自行寻找房源过渡,征收部门补偿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的补偿费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装修装饰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 2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2、单项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与调换的“期房”的建筑面积实行1:1的比例置换。超过置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期房”的市场价格补差;不足置换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装修装饰评估价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依据予以计算。
 
 
 
(4)搬迁费——办公用房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计算(产权调换含搬出、搬进两次合并计算)。
 
(5)临时安置费——按合法的建筑面积×4元/㎡×12个月(按年计付)。
 
3、补偿费发放和过渡期限
 
1、补偿费发放——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注: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2、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3年内为临时安置期。
 
四、商业用房产权属于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商业用房存在租赁关系的,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合约解除参照《合同法》解决,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的补偿所得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房屋评估评估价值+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单项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房屋补偿费——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2)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予以计算。
 
 
 
(4)搬迁费——商业用房按800元/户(套)的标准予以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3个月计算。(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3、补偿费的发放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行等价值置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与调换的商业“期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实行1:1的比例置换,超过或不足的部分互补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在项目区规划的商业用房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提供“期房”实行产权调换,另就其他的补偿费用实行货币支付。
 
被征收的私有商业用房存在租赁关系的,该房的产权所有人与承租人的合约解除参照《合同法》解决,征收部门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的补偿所得
 
被征收人所得补偿=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装修装饰评估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次搬迁费
 
2、单项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与调换的“期房”的建筑面积实行1:1的比例置换,超过置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期房”的市场价格补差;不足置换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装修装饰评估价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依据予以计算。
 
 
 
(4)搬迁费——商业用房按800元/户的标准计算(产权调换含搬出、搬进两次合并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承租人(经营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3个月计算;
 
产权人(业主):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36个月。
 
3、补偿费发放和过渡期限
 
(1)补偿费发放——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或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注: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面积市场价格差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2)临时安置的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3年内为临时过渡期。(支付的原则和对象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条  奖励办法和补助
 
属于私有住宅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的进展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的置换过程中存在货币补差的情况,一律按照产权调换的奖励办法予以计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一)签约奖
 
1、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认可后60天(含)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签约奖励;
 
2、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认可后第61天至90天(含)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奖励;
 
3、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认可后第91天至120天(含)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120天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5日(含)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搬迁奖励;
 
2、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第16天至第30天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第30天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一)签约奖
 
⑴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认可后60天(含)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奖励;
 
⑵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认可后第61天至90天(含)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签约奖励;
 
⑶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认可后第91天至120天(含)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元/㎡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120天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
 
⑴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5日(含)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搬迁奖励;
 
⑵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第16天至第30天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元/㎡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第30天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三、住房保障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合法房屋,获得补偿后仍没达到住房保障条件(50㎡)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足住房保障面积部分。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按50㎡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评估补偿。
 
四、奖励的兑现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腾空房屋和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以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上户凭证和缴费依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放弃承诺书》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四)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
 
(六)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部门所有)。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和要求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五)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3、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沅陵县林业局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暨沅陵县辰州中央广场开发建设项目前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最终解释权归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征收主体:沅陵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沅陵县林业雅园重点项目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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